发改企业[2008]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服务,营造发展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国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的水平和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附件:
关于强化服务 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doc
二ΟΟ八年三月十一日